关于印发《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林院发[2004] 62 号

各处(室)、系(部):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院校园网络安全条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主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系部、处室及有关部门均要配备网络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部门内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 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联入校园网。
  四、 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五、 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校园网中心统一管理,按网段分到各大楼与单位及用户,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备案。
  六、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的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 地址入网;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
  七、 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校园网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由校园网中心报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批准,并向校保密办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1)安全保护技术措施,(2)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3)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4)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bbs 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八、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九、 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十、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 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 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 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 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网络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院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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